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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173151号“她元饮”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

来源:维讼网

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6]第43836号关于第86173151号“她元饮”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并已刊登商标转让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诉裁定认定有误,应予撤销。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6]第43836 号关于第 86173151 号“她元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86173151 号“她元饮”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6)京73行初5660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