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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来源:维讼网


商标公告后,有三个月异议期,新的《商标法》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

1、如果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绝对禁止条款,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这种商标本身违反了商标法,不应该进行公告,可能审查的失误导致了公告;

2、如果公告的商标,和异议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先商标近似,或者是和在先的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近似,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异议会不予受理。

3、期限:从异议期满日12月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对异议文件的撰写尤其重要,对证据的采信要求更高,须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根据证据规则来收集整理;同时也必须要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每个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应的证据要求均不同。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异议不成立,则直接下发商标证,所以现在必须对商标异议给予高度的重视;如果商标异议成立了,商标不予注册,可以进行复审。

具体可以发邮件wuxin@ucanip.com

或者来电咨询:010-5627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