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42104号“齐心好太太”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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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云帅,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商评字[2025]第360444号关于第13742104号“齐心好太太”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烹调器;炉子”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6检验检测报告系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上抽检在售燃气灶所作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有诉争商标,抽检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扫描二维码查看报告信息与第三人提交的报告一致,该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市场流通领域已有带有“齐心好太太”商标的燃气灶商品销售,该商品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器;炉子”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烹调器;炉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6)京73行初2641号案件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