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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67096号“兴淼埽街齐家羊头羊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一审)

来源:维讼网

原告齐太卫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齐龙龙,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5]第349063号关于第56667096号“兴淼埽街齐家羊头羊蹄”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由“兴淼埽街齐家羊头羊蹄”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扫街齐家羊头”、引证商标二“埽街齐家羊头”、引证商标三“埽街齐家羊头羊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考虑到原告与第三人所处同一地域,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不易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因此,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原告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齐太卫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6)京73行初1965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