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218990号“卫都彩陶坊”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来源:维讼网
申请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仁孝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第79218990号“卫都彩陶坊”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故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2026]第0000016818号关于第79218990号“卫都彩陶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