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249742号“图形”商标异议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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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王金璐对被异议人童爱玲的第79249742号“图形”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挂锁(非电子);金属锁(非电);金属标志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挂锁(非电子);金属锁(非电);金属钥匙;弹簧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249742号“图形”商标在“金属挂锁(非电子);金属锁(非电);金属钥匙;弹簧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故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关于(2026)商标异议第0000001683号第79249742号“图形”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