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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32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王秋石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2]第0000321554号关于第43823264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类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服务。故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秋石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1879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