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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38268号“五叶贝儿蒂”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上海贝儿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13862号关于第45838268号“五叶贝儿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清漆;漆稀释剂;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雕刻油墨”商品上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标志“五叶贝儿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贝儿蒂”,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在“雕刻油墨”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诉争商标在“雕刻油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在“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清漆;染料;漆稀释剂;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告应当依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诉裁定结论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3862号关于第45838268号“五叶贝儿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第45838268号“五叶贝儿蒂”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7360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