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962113号“蜜粉星球”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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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靓茶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136388号关于第59962113号“蜜粉星球”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奶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是同在郑州市注册经营的公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15684号案件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