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914020号“统信UNIONTECH SOFTWAR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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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192161号关于第56914020号“统信UNIONTECH SOFTWARE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二的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本案中,诉争商标外文识别部分字首的“UNIONTECH”与引证商标一外文识别部分“UNION”、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17249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