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503283号“开洲老盛山”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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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嫦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老盛山冰薄食品厂,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53112号关于第50503283号“开洲老盛山”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该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4)京73行初9129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