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7868号“美特佳MTJ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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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潍坊开信速通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洲燕,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2]第54661号关于第11207868号“美特佳MTJ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2328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