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963256号“金辣娇”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长顺县誉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120018号《关于第63963256号“金辣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中,诉争商标“金辣娇”与引证商标“大辣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应当维持注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4)京73行初15485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