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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05282号“AROR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江门市长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江门市长华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59131号关于第62805282号“AROR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且相关文件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是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59131号关于第62805282号“AR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875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