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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12797号“蜜念雪minianxu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上诉人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内蒙蜜念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7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的服务项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鉴于原审庭审中,内蒙蜜念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系文字商标,由中文“蜜念雪”、拼音“minianxue”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蜜雪”构成,引证商标二、三、九均由中文“蜜雪冰城”构成,引证商标四至八均由中文“蜜雪冰城”和图形构成。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中文“蜜雪”,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不易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内蒙蜜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京行终557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