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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43632号“REC ALPH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控股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控股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1]第71323号关于第45443632号“REC ALPH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55期商标公告)。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电池、蓄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21]第71323号关于第45443632号“REC ALP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控股公司针对第45443632号“REC ALPHA”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1)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