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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68429号“琅琅火吧LANGLANGMUSI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青海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青海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4959号关于第15368429号“琅琅火吧LANGLANGMUSI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各引证商标均含有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火吧”文字,与诉争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琅琅火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另,原告在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琅琅火吧”商标。原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第三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近似,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原告申请诉争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海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