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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51823号“联勒Uniler”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湖南联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湖南联勒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64740号关于第32451823号“联勒Uniler”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首字相同,第二字发音相近,相关公众容易误读误认,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产生产源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足以和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所述,原告理由不能成立。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联勒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