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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02380号“联动同盟(25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联动)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6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由于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撤销并依法 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重新进行判断。

综上,基于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联动同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65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5500号《关于第38102380号“联动同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8102380号“联动同盟及图”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21)京行终5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