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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18251号“优赛特 EUROSETS(10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欧赛特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欧赛特有限公司(简称欧赛特)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123706号关于第38018251 号“优赛特EUROSET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证商标(第6541693号)已经撤销复审程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在第10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12月13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撤销决定书、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第10类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3706号《关于第38018251号“优赛特 EUROS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欧赛特有限公司针对第38018251号“优赛特EUROSETS"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20)京73行初 14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