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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G1465446号“图形(6&19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麦索尼特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麦索尼特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麦索尼特)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2178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46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3日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发布撤三字[2020]第W016913号对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合金钢;钢条;钢板;金属支架;金属门”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27日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发布撤三字[2020]第W017443号对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建筑用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门板;非金属窗框;玻璃钢制门窗;发光板材;隔热玻璃(建筑);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因此,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发生了变化。被告依据当时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所作出的被诉决定虽然并无不当,但依据情势变更,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论,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7 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178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麦索尼特国际有限公司就国际注册第146544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故此,作出(2020)京73行初 121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