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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49063号"果宝乐(29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绛县果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绛县果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贝赢豪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11148号关于第43049063号"果宝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1148 号关于第43049063号"果宝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21)京73行初1200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