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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13956号“HORI及图(17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被上诉人合立(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和之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方代理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不服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 )京73行初11516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 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 册商标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 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上述情形,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合立实业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诉争商标的原申请人洪泽辉系和之丽公司监事和悠果公司股东,洪泽辉、和之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悠果公司在第9类、17类、18类、28 类、3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本案诉争商标以及“GAMETECH”“健拓 GAMETECH”“ 良值 IINE”“麦苞苞 MBAOBAO" 等四十余枚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的注册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故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2020)京行终5168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