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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88936号“RVA”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被上诉人河南旭日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RCA商标管理股份公司,我方代理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647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使用在供暖装置等商品上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亦未构成交叉检索,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当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使用在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张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故此,作出(2019)京行终51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