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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88936号“RVA”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河南旭日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RCA商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2017]第117539号关于第11488936号“RV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柜、冰箱、暖气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箱、冷冻设备、加热元件、加热装置灯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英文字母构成,争议商标“RV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RCA”均无固定含义,其首、尾字母相同,读音相近,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暖气片、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太阳能热水器、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本案中尚不足以认定上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故此,作出(2017)京73行初864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