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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77665号“Miss HR”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原告。原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854号关于第20640966号“Miss H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鉴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本院仅针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予以评述。本案中,诉争商标经过艺术设计的“Miss”和“HR”构成,引证商标一为“Miss-H”,引证商标二为“迷时MISSHI”。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结构及含以上存在差异,具有初级英文基础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其区分。同时,鉴于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的“HR”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HR”商标,且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商标存在较大关联,因此,在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作为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的考量因素。此外,第18类“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与第25类“服装”等商品均是受众广泛的服装及配饰类日常生活消费品,在消费群体上有较大的重合。相关公众受在先商标知名度的影响,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原告诉讼主张成功,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故此,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69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