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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7287号“WATER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广州小海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我方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2015号关于第19127287号“WATER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与公告。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虽然引证商标被撤销的事实晚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时间,即该事实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依据,但是,在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的情况下,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没有驳回的必要。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证据,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据此法院做出了(2017)京73行初8872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