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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WICH SYSTE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5335707号“GREENWICH  SYSTEN”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情形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申请。原告不服,予以起诉。北知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含有地名文字,但是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整体上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遂作出(2016)京73行初字55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