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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6972号“九禄王”无效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于2009121日在第25类上申请第7176972号诉争商标“九禄王”,于20101128日核准注册,九牧王提出无效请求,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原告不服诉至北知。北知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交的其所称内部系统管理信息打印件邮寄日期等为空白,且仅是内部文件,即便认可其真实性也仅能证明被告曾将答辩通知书等材料递交邮局,不足以证明原告确实收到上述材料。故撤销被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