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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56510号“佳德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陈秀兰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佳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4]第161436号关于第14556510号“佳德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凉茶固体饮料”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凉茶固体饮料”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结合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第三人实际使用的“凉茶固体饮料”属于“无酒精饮料”的下位概念,无酒精饮料与其他诉争商品在区分表中处于同一类似群组,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被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5)京73行初1053号案件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