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90680号“马保子”商标无效宣告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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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坚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吴维宏。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3]第114209号关于第19190680号“马保子”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证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马保子(1870年-1955年)在兰州清汤牛肉面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在“餐厅;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马保子”文字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容易使公众误认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马保子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被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14156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