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558355号“贝儿蒂BEIERDI”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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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上海贝儿蒂涂料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上诉人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171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先取得的,包括字号权益在内的除商标权益以外的其他权利。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益,通常应考虑以下构成要件:1.商号的登记日、使用日应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2.诉争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或近似;3.该在先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4.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贝儿蒂公司成立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时间,根据贝儿蒂公司提交的发布广告资料、广告协议、付款凭证、收据、宣传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贝儿蒂公司将“贝儿蒂”作为商号在“色浆;木蜡油;水性漆”商品上经使用在该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文字商标,由中文“贝儿蒂”、拼音“BEIERDI”构成,与贝儿蒂公司的商号“贝儿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清漆;漆稀释剂;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商品与贝儿蒂公司使用的“色浆;木蜡油;水性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交叉与重合,属于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时,容易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贝儿蒂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可能损害贝儿蒂公司的利益。故诉争商标在“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清漆;漆稀释剂;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被诉裁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恒昊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恒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京行终10068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