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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70178号“越界CROSSING”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北京越界家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河南省雅宝家俱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北京越界家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2】第94536号关于第8970178号“越界CROSS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诉争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投入流通领域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于2017年8月13日由原权利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转让至原告名下,2018年原告授权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的使用行为可以用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在诉争期间进行了商业使用。原告提交的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田继红的加盟协议未显示诉争商标,且与田继红相关的荣誉证书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原告提交的其他专卖店加盟协议部分不在诉争期间,部分非诉争商标,且均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鉴于原告名下拥有核定在家具等商品上的第32882754号“crossing越界家居”商标以及第60427560号“越界”商标,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以及门头招牌照片、宣传册照片仅少量直接显示诉争商标,且该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原告提交的展会发票及宣传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与诉争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越界家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931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