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7868号“美特佳MTJ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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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潍坊开信速通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洲燕,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潍坊开信速通科贸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2]第54661号关于第11207868号“美特佳MTJ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污物粉碎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垃圾(废物)处理装置;高压洗涤机;电动管道疏通器(大便管道疏通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京东平台的店铺信息等可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许可北京平安大通清洗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但诉争商标是否使用应结合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予以确定。证据2中的商品销售页面并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推广网页均未显示诉争商标,无法证明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3成交记录仅有三笔,且未显示诉争商标,无法证明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此外,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部分网页截图亦不完整,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亦不能确认。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污物粉碎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垃圾(废物)处理装置;高压洗涤机;电动管道疏通器(大便管道疏通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潍坊开信速通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2328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