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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58355号“贝儿蒂BEIERDI”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贝儿蒂涂料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2]第261096号关于第41558355号“贝儿蒂BEIERD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企业字号权属于前述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第三人的企业字号登记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在“色浆、木蜡油、水性漆”商品上使用“贝儿蒂”企业字号并取得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清漆、漆稀释剂、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商品与第三人的“色浆、木蜡油、水性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被诉裁定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恒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7140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