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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40591号“哈哈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江涛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夏江涛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行终36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京行申658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夏江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66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544号行政判决书;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1]第340087号《关于第53340591号“哈哈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53340591号“哈哈叔”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京行再329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