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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83701号“好麦芝”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布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黄布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46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黄布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462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74023号《关于第59883701号“好麦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黄布逸针对第59883701号“好麦芝”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京行终4776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