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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76012号“壹小拾YIXIAOSHI”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邵涛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昆明广寿商贸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原告。原告邵涛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2】第89612号关于第34776012号“壹小拾YIXIAO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壹小拾”具有较强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之相同,构成近似商标,难谓巧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性爱娃娃;性玩具;震动按摩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性欲抑制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应用场景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近似的情形下,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性爱娃娃;性玩具;震动按摩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商品上的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按摩器械;医用指套;医用手套”商品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结论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89612号关于第34776012号“壹小拾YIXIAO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028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