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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57376号“蜜冰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3]第18035号关于第63357376号“蜜冰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8035号关于第63357376号“蜜冰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63357376号“蜜冰城”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8565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