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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38242号“蜜雷冰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3]第10627号关于第60438242号“蜜雷冰城”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被不予注册,仅在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袋泡茶、糖商品上获准注册。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0627号关于第60438242号“蜜雷冰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就第60438242号“蜜雷冰城”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3)京73行初8506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