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47397号“怀和堂”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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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加贝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梁艳娟,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李加贝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2]第189074号关于第17147397号“怀和堂”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发票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外,不足以证明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主体信息、商标许可备案公告等并非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公证书证据、淘宝网店相关证据所体现的商品信息与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差别,不能证明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产品照片、网站证据等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不是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包装印刷合同、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据为商品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在其他使用证据的证明力均较为薄弱的情况下,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真实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加贝的诉讼请求。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9354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