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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93416号“光合培优教育”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光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金华市光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76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但过于简单,未对商标基本信息予以查明,本院予以指正,并在此基础上补充查明如下(商标标志附后):诉争商标为第45493416号“光合培优教育”商标,申请人为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7):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动物训练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寄宿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引证商标一为第17431476号“光合液膜PHOTOSYNTHESISLIOUID MEMBRANE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徐州明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15日,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4105):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引证商标二为第19142618号“光合映画GUANGHE MOVIE”商标,注册人为无锡光合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4日,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2;4104-4105;4107):剧本编写;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演出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引证商标三为第22103362号“光合文旅GREHAR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日,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3):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引证商标四为第18188219号“光合教练AIRCOACH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畅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9日,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体操训练;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引证商标五为第18292930号“光合传媒”商标,注册人为武汉光合映像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4106;4107):动物园服务;电影摄影棚;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引证商标六为第24042464号“光合电竞.”商标,注册人为湖南燃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5月9日,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5):无线电文娱节目;游戏器具出租;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在二审诉讼阶段,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第19142618号第41类“光合映画GUANGHE MOVI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2.关于第18292930号第41类“光合传媒”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3.送达公告;4.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本院另查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第1773期商标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本院另查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第1775期商标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本院另查三,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各引证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实为对被诉决定有关上述认定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二、五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提供动物训练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金华市光合教育公司承担。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7697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89789号《关于第45493416号“光合培优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45493416号“光合培优教育”商标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京行终875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