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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79645号“壹云汇”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北京壹云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北京壹云汇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82472号关于第61179645号“壹云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82472号关于第61179645号“壹云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北京壹云汇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61179645号“壹云汇”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