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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49887号“数智小超”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领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重庆渝领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渝领亿行合伙企业)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7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是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撤销注册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进行判断。

综上,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本院对渝领亿行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7280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32286号《关于第60749887号“数智小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渝领亿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第60749887号“数智小超”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