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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06238号“蜜念雪 minianxu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来源:维讼网

原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2]第41195号关于第31006238号“蜜念雪  minianx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原告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从而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