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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98628号“hbk(9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霍丁格必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常熟英格罗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霍丁格必凯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1】第299205号关于第31698628号“hb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一,诉争商标为小写字母“hbk”,引证商标一由大写加粗的字母“HBM”和黑色方框及圆形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由大写加粗的字母“HBM”和白色方框及圆形图形组合而成,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字母写法、构成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均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即需满足诉争商标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此条款讨论下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系与引证商标近似均不持异议,但正如上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情形并不满足“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要件。此外,原告提交的由案外人霍丁格包尔文(苏州)电子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方主体的“增值税发票申清单”、“送货单”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成立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关系。鉴于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丁格必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