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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02381号“联动同盟(36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动同盟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67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56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5560号《关于第38102381号“联动同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州市联动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8102381号“联动同盟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故此,作出(2021)京行终6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