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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2542号“图形(21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私享时代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上诉人。上诉人赣州市私享时代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赣州市私享)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 )京73行初854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由于引证商标在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存储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 )京73行初8545号行政 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26457 号《关于第39779801号“私享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赣州市私享时代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针对第39779801号“私享时代”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 作出决定。故此,作出( 2020 )京行终6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