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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16897号“蜜雪约及图(43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梁强伟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第三人。原告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33978号关于第31516897号“蜜雪约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诉争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前经核准注册的商 标,被诉裁定系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后作出,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审理应当适用2014年5月1日施行的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当适用2019 年《商标法》。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 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本院仅对诉 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标识是否近似予以评述。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蜜雪约及图”构成,中文部分“蜜 雪约”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蜜雪约”完整包含了与引证商标一“蜜雪”,并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和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蜜雪冰城”的前两个字均为“蜜雪”,且诉争商标在整体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似,且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宣传使用已经与原告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乗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第三人的各引证商标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以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提交伪造、变造的相关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或是属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 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香港威旺标服饰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了725件商标,其中包括“护舒芳HUSHUFANG" “沪百伦HUBAILUN”“VANS VICIDI” “POLO SONVI”“御泥坊”“沪草集及图”“文武喜茶” “LVBD”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度和独创性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侵害f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原告主张其系善意、合法受让取得诉争商标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审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合法性的当然依据。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审查程 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2020)京73行初8651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