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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16311号“ZOEY”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来源:维讼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方代理原告。原告因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23121号关于第35416311号“ZO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告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被告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故本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注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四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此,作出(2020)京73行初2224号判决书。